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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长期驻外登记
发布时间:2016-11-02 09:29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字号:【


服务指南:

居民参保后长期在外地居住的,应到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居外就医审批手续,填写《连云港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外就诊审批表》,居外期间住院费用由个人垫付,出院后持本人城镇医疗保险历卡、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原始票据、费用明细清单等相关资料,于30日内到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报销手续。到户籍未按规定办理长期驻外登记备案手续及在非本人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均由参保人员个人自理。

受理依据:

《连云港市区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连政办发[2007]150号)第一十七条

受理条件:

凡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且已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市外学习、生活和定居的居民。

办理部门:连云港市医疗保险处居民医保科

承诺时限:1个自然日

办理时间:正常工作日